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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的提议草案
发布时间:2022-06-16   浏览:910次 返回

2020年1210日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的提议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调整实施方式,重新划分电池类别,增加增碳足迹、再生原材料、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二维码标签、电池护照等要求。该法规拟于202211日起实施,现行电池指令除部分条款外将从202371日起不再有效。

实施方式调整

新电池法拟不再沿用之前“指令(Directive)”的管控形式,而改为“法规(Regulation)”,从而实现欧盟范围内的协调一致,避免因各成员国制定的废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导致的监管框架冲突,也减少指令转化导致的时间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确保所有成员国可以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履行义务。

 管控范围调整 

        新电池法草案拟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工业电池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类进行管控,实际管控范围并未发生变化。

“电动汽车电池”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公路运输的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工业电池”是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他电池。

管控要求变更        

相比于现行电池指令,新电池法拟做出如下变更:

1、明确汽车中的电池应符合的有害物质限量

新电池法草案明确了ELV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其汞和镉的含量与ELV中的限量一致,即均质材料中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1%,镉(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1%

2、新增碳足迹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了碳足迹要求,要求提供碳足迹声明,加贴碳足迹性能等级标签,符合生命周期碳足迹限值等。

3、新增再生原材料的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钴、铅、锂、镍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从202711日起必须含有回收利用的钴、铅、锂、镍,并于203011日起达到法规规定的含量,203511日达到更高水平。

4、新增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分别符合各自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包括电池容量、充放电次数、电池寿命等。欧盟委员会还将评估逐步淘汰不可充电式的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5、新增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6、新增标签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电池标签的要求将包括基本信息、容量信息、分开收集符号、超限物质化学符和二维码。此外,新电池法草案拟将电池纳入CE标签管控范围,要求电池必须加贴CE标签才能投放市场。

7、新增电池管理系统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必须包含电池健康和预期寿命状态的管理系统。

8、更新电池报废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提出除电池注册的外的其他延伸生产者责任,为便携式电池制定了新的收集率要求,针对铅酸电池、锂基电池和其他电池提出回收效率要求,并规定了关键原材料的回收水平目标。

9、新增电池护照

新电池法草案拟要求202611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 

10、新增安全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拟要求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应在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证明。

立新检测合规提醒

新电池法实施方式的变革,以及新要求的增加,意味着电池行业在合规应对方式方法上需要做出重大革新,尤其是碳足迹、再生原材料声明以及负责任的原材料采购尽职调查,原则上需要通过指定公告机构NB进行第三方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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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No 10/2011的最新修订指令(EU)2020/1245。法规将于20天后生效。符合旧法规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可继续投放至2022年9月23日,直到库存清空。主要修订内容(EU)No 10/2011有5个附录,分别是: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特定迁移分组限量(SMLT);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要求;附录III模拟物的选择;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要求;附录V迁移条件的选择。此次修订的是附录I,II,IV和V。 附录I授权物质清单的修订 1,3-苯二胺(CAS 108-45-2) 检出限降低为0.002 mg/kg。 三氧化二锑迁移限制适用于所有三氧化二锑来源,而不仅仅是作为添加剂的用途。 新增3个物质: ①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改性的蒙脱土 ②亚磷酸三苯酯,具有α-氢-ω-羟基聚[氧基(甲基-1,2-乙二基)]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CAS 1227937-46-3) ③表面用氟化物改性氧化铝处理过的二氧化钛 附录II重金属和芳香胺的修订 (1)重金属迁移更新如下*重金属特定迁移的元素种类从原有的9种(钡、钴、铜、铁、锂、锰、锌、铝、镍限值不变)增至24种(新增铵、锑、砷、镉、钙、铬、铕、钆、镧、铅、镁、汞、钾、钠、铽),其中4种镧系元素(铕、钆、镧、铽)的限值0.05mg/kg,砷、铬、铅、汞的限值为不得检出(0.01mg/kg),镉为不得检出(0.002mg/kg),其他元素没有限值要求。*总铬的检出限应为0.01mg/kg。如有证据表示不含六价铬,总铬限量可为3.6mg/kg。*镧系元素迁移之和应小于0.05mg/kg。 (2)关于初级芳香胺的修订初级芳香胺依然不得检出,此次主要是修订检出限。列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的初级芳香胺,检出限为0.002mg/kg。不在REACH中的初级芳香胺,迁移总和不超过0.01mg/kg。 附录IV符合性声明的修订 要求提供所用物质或其降解产物的充分信息,尤其涉及到(EU)No 10/2011附录I和II的限制要求,以便确保下游经营者遵守法规。 在中间阶段,应包括以下信息:受附录II限制的信息;或尚未排除其遗传毒性,在制造阶段有意使用,并且在最终材料的迁移量超过0.00015mg/kg。 附录V迁移试验条件的修订 (1)增加整机验证测试。选择整机中最苛刻的程序运行,如果发现不合格项,需要确认不符合项来源于哪个材料。用于存储等功能的配件(例如容器,胶囊或垫子)的测试应在其使用条件下进行,并应包含这些部件的存储条件。 (2)修订重复使用制品的测试条件。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特定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否则视为不稳定材料。对于不稳定材料,即使3次迁移结果都合格,也不视为合规。 (3)修订总迁移条件,新增总迁移条件40度30min,适用于室温短期接触(接触时间少于30分钟)。对于重复使用的制品,应进行3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以第3的总迁移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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